第一条:为确保教师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害,防止化学危险物品 在运输、贮存过程中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范围内涉及危险品的用于教学科研及鉴定的各个实验室均适用。
第三条: 各个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该实验室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的采 购、安全运输、装卸、贮存等工作。严格分类,安全存放,定期检查使用和保管 情况,严禁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危险品应做到严格密封保存,防止挥发 和变质引起事故。
第四条:化学危险品采购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理化知识,掌握各类化学危险物品 的性能和采购、运输、保管中的安全规定。化学危险品要有严格的进库,领取、 发放登记手续。
第五条: 存放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类、分库存放,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 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 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 存室内存放;
5. 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有防爆、防倾倒措施,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6. 实验废弃物应与其它危险品分开存放,其中普通废弃物与危险废弃物须在不 同的贮存间存放。实验废弃物必须用专门的纸箱或塑料箱装好,贴上相应标 签,各类废弃化学试剂空瓶中不得含有固体或液体废弃物。
第六条 剧毒药品的保管要做到:
1. 剧毒药品保管要有专用仓库,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 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
2. 保管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应符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防护,操作完毕要清
洗;
3. 剧毒药品储存,必须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存放,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
4. 剧毒药品柜内,要有所存药品卡片账,并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5. 存放剧毒药品的容器或其它相关容器,必须贴有特殊标志的标签。
6. 危险品一旦缺损或丢失时,应立即向校保卫处报告,必要时,由校保卫处向 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危险品的领用
1. 领取危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品专柜,并指定专人领取和保管,且必须 做到随用随领。
2. 领用危险品时,应以每一个实验为单位如实详尽建立危险品领用台帐,要求 帐物相符,领用人和保管人签名确认。
3. 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 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 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 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存放 对于废水、废气、废料要按照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三 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实验废水排放要求:
1. 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或者生活污水管道排放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 或含有病原体、放射性等的废弃物;
2. 生物实验室废水及其它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后方可排放;
3. 现有实验室废水中含有铬、铅、汞、镉、镍、砷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单 独采取处理措施达标排放。
第九条 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各类化学废液、残渣、废
旧化学试剂、废旧空瓶等。须分类存放在相关单位危险品仓库内,并有登记台账, 来源可追溯。危险废弃物暂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几类分类回收:
1. 有机废液:有机溶剂、有机酸、醚类、苯类、醇类、酯类、酚类、油脂类等;
2. 无机废酸: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的酸性液;
3. 无机废碱: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的碱性液;
4. 含重金属废液:实验室中产生的含铬、铜、锌、镍等重金属的废;
5. 固体废弃物:实验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渣、过期失效的固体药品、废旧固体试 剂、试剂空瓶等。
第十一条 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液必须用塑料废液桶盛装,废液面与桶口间距必 须保留至少 10 厘米的空间以防溢出,并贴上相应的分类标签。标签须清晰,模 糊、破损或即将脱落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 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了解其相容性,再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 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因发生各种反应而 造成化学伤害与危害等事故。
第十三条 存放在实验室的各类废液桶应放在专门的指定位置,废液桶上必须贴 上相应标签。
第十四条 生物类废弃物(如 EB 胶、针头针管等利器等等),必须先进行灭菌、 灭活和消毒使其达到生物学上的安全要求后装入专用的塑料包装袋或防锐器穿 透的利器盒中密封,再用纸箱装好,并贴上相应的标签。
第十五条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每学期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一次危险废弃物,并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备案。
广东药科大学食品科学院
二 0 一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