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精 密仪器设备。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论证完成 后,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 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 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二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厂家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设备 使用、维修的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 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三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移出原 安放地。
第四条 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 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 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 员心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做好设备使用与 维护记录。
广东药科大学食品科学学院
二0一八年十二月